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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

来源:成都市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2年11月16日 【字体:

第十三条(配建面积补差)

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项目,人才实际享受政策优惠面积合计未达到约定配建面积的,人才购房结束后面向普通购房者销售前,差额面积部份按照项目住房挂牌均价的15%计算补差金额〔计算公式:每平方米的住房挂牌均价(含成品住房销售装修均价)×差额面积数×15%=面积补差金额〕。

补差资金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由土地竞得人按照宗地配建人才公寓方案和《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相关约定,根据住建部门出具的配建人才公寓补差资金结算单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缴纳补差资金。其中,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根据市住建部门出具的配建人才公寓补差资金结算单,其他区(市)县根据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出具的配建人才公寓补差资金结算单,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缴纳补差资金。

补差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系进行管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青白江区缴入市财政局土地出让收入待清分专户,其他区(市)县直接缴入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人才价格补差)

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项目,应当在人才购房合同中补充约定,土地竞得人面向普通购房者提供的折扣、赠送等优惠,购房人才平等享受;同批次住房(住房批次根据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号进行确定)面向普通购房者销售的备案价低于挂牌价且人才购买时未享受同等折扣或优惠的,土地竞得人应当按照项目面向普通购房者销售的住房挂牌价与备案价的平均差价向人才进行补差,补差面积按照人才实际购房的面积确定〔计算公式:(面向普通购房者销售每套住房挂牌价之和-面向普通购房者销售的每套住房备案价之和)÷面向普通购房者销售的面积之和=面向人才每平方米补差金额〕。

人才价格补差的金额,由住建部门在项目同批次住房销售网签备案面积达到50%时,根据备案价格及其他优惠情况进行核算并对外公布。其中,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项目由市住建局核算后对外公布,其他区(市)县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项目由属地住建部门核算后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维修资金)

土地竞得人、配建人才公寓的购买人应当按照《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

土地竞得人应当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据土地竞得人和配建人才公寓的购买人的申请,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

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纳入所在项目统一实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选定物业服务人,为人才和项目其他业主提供相同的物业服务。

第十八条(上市交易原则)

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上市交易应符合本市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信息发布)

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的政策、项目等信息,由住建部门通过成都市人才安居服务平台公开发布。配建人才公寓项目申请预售(现售)许可前,应首先通过成都市人才安居服务平台发布项目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一个月。项目信息应包括项目的位置、周边配套、住房户型和套数、销售对象、销售顺序等内容。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对违反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方案或《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土地竞得人,记入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并扣减信用分。

土地竞得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购房人才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生效日期、有效期及解释机关)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施行之日起,《成都市拍卖土地配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成住建发〔2020〕369号)自动失效。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解释。

附件: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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