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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2020年发布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成都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23日 【字体: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0〕8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8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6日

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加强我市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助推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筹集并纳入全市统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高端人才租售的住房。人才公寓的租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人才公寓的租售和确认人才安居资格;各区(市)县人社部门牵头负责人才资格认定及人才考核评价;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租售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别做好人才公寓的交易管理及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 人才公寓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人才自住需求,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坚持人才优先、动态保障,围绕产业功能区建设,滚动编制人才公寓筹集计划,合理安排新增项目,分批次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坚持市场化运作,项目租售、运营管理等均按照市场化方式实施。

第二章 租售对象

第五条 人才公寓租售对象为《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C、D类人才。区(市)县可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将其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纳入保障范围。

第六条 人才公寓租售对象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

(二)在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工作,须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工作,须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县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在当地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第七条 人才安居资格由人才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按照《成都市人才安居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进行认定。人才公寓的租售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在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租赁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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