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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才安居考核评价办法

来源:成都市人社局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25日 【字体: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构建系统完善的人才安居政策体系,科学、准确评价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的各类人才,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厅〔2020〕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界定) 本办法所指人才安居考核评价是指对享受我市提供的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及人才安居货币补贴的高端人才、骨干人才在岗履职及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考核评价原则) 人才安居考核评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突出鼓励踏实工作、创新创造,实行平时与定期考核评价相结合。

第四条(责任分工) 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全市人才安居考核评价工作;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在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增加人才考核评价功能模块;区(市)县人社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人才安居考核评价;区(市)县税务部门负责审查本辖区人才有无涉税违法行为。

第五条(考核评价方式) 人才安居考核评价按年度组织实施,每年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继续享受人才安居保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考核评价内容) 劳动(聘用)合同约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绩贡献情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纳税信用和依法纳税情况。

第七条(考核评价时间) 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签订先租后售人才公寓和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正式租赁合同、共有产权人才公寓购买合同以及享受人才安居货币补贴的人才集中开展年度考核评价。

第八条(考核评价实施) 用人单位重点围绕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业绩贡献等方面对考核评价对象作出考核评价意见,并加盖公章。考核评价对象需在每年1月15日前通过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提交上年度用人单位考核评价意见。区(市)县税务部门审查有无涉税违法行为;区(市)县人社部门核实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并汇总用人单位、税务部门意见作出综合考核评价结果。

第九条(结果复查) 考核评价对象若对人才安居人才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可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有关证明资料到人才安居区(市)县人社部门进行结果复查;区(市)县人社部门须在收到结果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反馈给考核评价对象;考核评价对象若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人社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考核评价运用) 年度考核评价合格的,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租购人才公寓人才连续5年年度考核评价合格的,可申请购买所租住人才公寓或增购共有产权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人才安居资格,立即收回租售住房并追缴违规享受减免的租金,并在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公开披露,抄送成都信用网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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