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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开发商需注意 楼盘广告发布注意事项及处罚标准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30日 【字体:

楼盘违反《广告法》与《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现象及处罚

对于房地产项目,在供小于求等楼市行情较好的情况下,基本上不会做广告,比如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不管是户外灯柱,还是步行街等人流量密集的地方,看到大邑楼盘广告或DM单机会不多;在此之后,大邑公交站台及共享自行车停车点箱体的楼盘广告陆续多起来。相较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发商更容易触碰到红线的是《广告法》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下面大邑淘房网结合以往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案例为大家说说楼盘广告宣传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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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绝对化限制性用语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比如“大邑品质最高楼盘”、“大邑县城绝版别墅”、“大邑楼王”、“大邑销量第一”等含有“最”、“一”、“级/极”等绝对化限制性词语都是不允许的。踩线广告将按《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若有发布有新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禁止描述时间与距离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比如采用“距离大邑高铁站步行仅5分钟”,“距离成都市中心仅30分钟车程”,“距离XX公园步行仅1分钟”等方式宣传楼盘地理位置优越性都是不允许的。违反此条将按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进行处罚,大邑曾有楼盘受到此项处罚。

禁止许诺投资回报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这类在商铺等商业地产中容易触犯,比如“商铺地处大邑核心地带,买了就要涨”。此外还有售后返租方面也极易出现违规现象,比如购房者购置商业地产,开发商承诺统一招租,许下诸如“前三年给予8%年保本投资回报率,后面每年不低于10%”的诺言都是不被允许的。违反此项条款将按照上面“禁止描述时间与距离”类似条款进行处罚。

楼 盘 价格(元/平) 区 位
聚龙名城 3700 沙渠街道
富丽阳光雅庭 7421 通达路
青霞山水卡伦德拉小镇 11435 青霞
幸福公社·福村 14800 青霞
锦绣宸府 6300 通达路
花水湾·水云岛 9906 花水湾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