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大邑县政府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26日 【字体:大 中 小】
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邑县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邑府办函〔2020〕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大邑县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6月17日县政府138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
大邑县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厅发〔2020〕23号)、《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成住建发〔2020〕8号)和《大邑县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大委办〔2017〕40号)、《大邑县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大房发〔2017〕53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土地性质为出让,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筹集并纳入全县统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高端人才租售的住房。人才公寓的租售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人才公寓的租售、确认人才安居资格、人才公寓的交易管理等工作。
县人社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人才资格认定及人才考核评价,对人才与注册地在本县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负责编制人才公寓租金补贴资金预算,发放租金补贴。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人才公寓相关资金保障,将租金补贴划入县人社局统筹管理。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人才公寓不动产登记工作。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租售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人才公寓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人才自住需求,促进实现职住平衡;坚持人才优先、动态保障,围绕产业功能区建设,滚动编制人才公寓筹集计划,合理安排新增项目,分批次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坚持市场化运作,项目租售、运营管理等均按照市场化方式实施。
第二章 租售对象
第五条 人才公寓租售对象为在本县取得安居资格的《大邑县高层次人才分类基本目录》中的A、B、C、D、E类人才,可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将认定的其他高端人才纳入保障范围。
第六条 人才公寓租售对象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注册地在本县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
(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在本县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优惠等)。
第七条 人才公寓的租售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租赁或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