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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2023年11月发布的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全文

来源:成都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07日 【字体:

(三)税费支持

1.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税收优惠。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长期低息贷款。

2.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通过申报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进行融资,回收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水电气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一)各类市场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应综合考虑规划指标、周边学校等公建配套设施、项目所在区域等因素,规范有序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

(二)各类市场主体作为房源筹集责任主体,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严控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确保建筑质量、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三)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信用档案,对严重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以及发生严重违约行为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并扣减信用分,直至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修复信用信息。

(四)运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房源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运营期限内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涉及整体转让的,需报经项目认定单位同意,转让后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原有租赁关系不变。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五)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撤销机制,对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其他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要求的,经项目认定单位核实,撤销项目认定书,停止相关支持政策,对已享受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等,由各区(市)县负责予以追回。

(六)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过程的监督检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弄虚作假、逃避监管、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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