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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来源:成都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07日 【字体:

三、项目认定

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单位、机构组织属地住建、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参照《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有企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住建规〔2021〕4号)明确的相关条件对项目进行研究讨论和认定,符合要求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土地、立项、规划、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四、运营模式

(一)运营单位。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对无专业化租赁运营能力的市场主体,支持通过委托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进行运营。

(二)运营管理。各类房源应按照《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成办规〔2022〕8号)相关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规范管理,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标准确定房屋租金。

(三)运营期限。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分类确定运营期限,运营期限自房源投入运营启动配租时起算。

1.存量住房改造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

2.存量土地建设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

3.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

4.租赁住房纳管项目。产权单位运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按照该房屋建设类型(存量住房改造、存量土地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明确最低运营期限;非产权单位运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限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且不低于5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自持的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运营期限应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的自持年限且不低于5年。

(四)续期与退出。运营期满后需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到期前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续期申请,续期应至少不低于5年。

运营期满后不再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报经批准后可恢复为原用途使用或转为市场租赁住房运营。恢复为原用途使用不再作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转为市场租赁住房运营的,停止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

1.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非居住存量房屋,报经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附带有产业条件的项目,项目主体应当先行完成产业开发履约,经招商引资主体及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后,仍有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项目产业开发履约情况及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报市级相关产业部门备案。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购买其可销售部分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2.支持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含未建、在建工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对附带有产业条件的土地,土地竞得人应当先行完成产业开发履约,经招商引资主体及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后,剩余存量土地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项目产业开发履约情况及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报市级相关产业部门备案。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等相关规定进行转让,转让后的现有权利人可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财政支持

1.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补助支持。

2.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有关要求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

3.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制定额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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