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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2021版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 【字体:

第四章 缴存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设立

(一)新设立单位应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表》;

2.开户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职工本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及比例应符合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范围,职工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进行计算,元以下应见角进元。

(三)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到服务窗口为下列在职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除提供正常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所需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职职工

(1)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提供情况说明、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职工,应提供情况说明、职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佐证材料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3)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身份证年龄已到退休年龄,档案年龄未到退休年龄,且没有领取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提供情况说明、职工工作档案证明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2.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应提供职工与两个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五)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缴存基数、手机号码等。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封存和启封

(一)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停发工资当月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封存手续: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状态变更(封存)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和职工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单位应予以启封。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启封手续: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状态变更(启封)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启封时间应为单位缴至月份次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应符合政策规定。

(四)单位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办理启封手续时,应参照个人账户设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服务窗口办理。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托管

(一)职工工作调动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申请表》;

2.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3.托管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个人信息及单位信息有误的,应予以更正后办理;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至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当月,方可准予转入托管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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