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021版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及客户号合并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二十六条 个人信息变更
(一)职工个人姓名、证件号码登记错误的,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应同时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需提供下列资料: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或证件号码变更证明的,应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身份证号码升位及联系电话、个人邮箱等信息变更的,可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四)已签约银行卡的职工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应由职工本人办理签约卡解约后,再按规定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五)托管户职工信息有误的,需职工本人办理信息变更,不得代办。应提供托管凭证原件(2012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并由原转出单位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或凭单位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办理更正,证明材料应有职工正确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托管凭证遗失的,应由原转出单位出具凭证遗失证明。
第二十七条 个人客户号合并
(一)职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个人客户号时,由单位或职工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客户号合并手续: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客户号合并申请》;
2.职工所在各缴存关系单位填写的《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客户号合并证明》各一份;
3.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二)托管户职工应同时提供托管凭证原件(2012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需提供)。托管凭证遗失的,应由原转出单位出具凭证遗失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