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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成都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5日 【字体:

一、制定背景

为更好地推进“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增强制度吸引力、发挥制度功效和弥补现行制度短板,成都公积金中心坚持以“以缴定贷、以贷促缴、责权对等、严控风险”的总思路和“有政策吸引力、流动性可承受、与建制单位缴存体系相协调”的设计原则,积极做好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制度设计和优化服务举措,切实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等新市民安居乐业,充分享受制度创新带来的政策红利。

二、主要内容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

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本市自住住房,且满足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12个月、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按规定支付首付款、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等条件时,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贷额度将根据精细化“双挂钩”计算公式以及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双缴存人最高额度70万元,单缴存人最高额度40万元)、扣除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缴存人还贷收入比、缴存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精细化“双挂钩”计算公式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对应的存储月份数×存贷系数)

每位缴存人的贷款额度,以月度为单位分段计算,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分别对应一个贷款额度;所有缴存月度的贷款额度加总后,可得出缴存人本人的贷款额度。

1.“每月缴存的公积金”的取值方式:

如缴存人未提取过公积金的,则按照其每月实际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取值。如缴存人提取过公积金的,则按照缴存资金后进先出原则,从其提取时点往前逐笔抵扣,按照当月抵扣后的金额取值,直至扣完对应提取金额,扣除资金部分不再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2.“对应的存储月份数”的取值方式: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贷款当月对应的存储月份数为1,自1开始往前依序倒推的自然月,对应的存储月份数分别是2、3、4……。

3.“存贷系数”的取值方式:

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目前存贷系数为0.9。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实行精细化“双挂钩”,可以更充分地体现制度公平性和权利义务对等,保障多缴长存缴存人的利益,实现多缴长存多贷。

(四)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制单位缴存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的计算规则

从建制单位缴存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即使在建制单位缴存期间缴存发生过中断,只要合并接续缴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就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贷款额度按建制单位缴存和灵活缴存各自的贷款规则分别计算后加总,缴存人在建制单位缴存期间缴存的所有公积金都将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五)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人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的认定

非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计算贷款额度的资金存储时间从公积金资金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入账之日起计算。

(六)缴存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

当笔公积金贷款中所有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分别按公式计算贷款额度后,再加总,即为该笔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

如两人分属灵活就业缴存人、单位缴存职工或个人自愿缴存者,则各自的贷款额度按相应的规则分别计算后,再加总,即为两人的贷款额度。

解读机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管理部

解读人:陈江璐

解读电话:(028)12329(028)8627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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