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021版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销户及附则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二十八条 零余额销户
(一)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零余额销户: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状态变更(零余额销户)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零余额销户仅适用于个人账户无余额,且计息积数为零的职工个人缴存账户销户。
第二十九条 签约卡管理
(一)职工已在归集合作银行开设I类结算账户的,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储蓄卡,在归集合作银行直接将该账户与公积金账户进行关联,视为住房公积金签约卡,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职工本人也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等渠道,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签约卡相关业务。
(三)职工到服务窗口办理签约卡相关业务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签约卡,不得代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业务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