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来源:成都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23日 【字体:大 中 小】
去年年底,成都市住建局联合人行成都分行营业部以成住建发〔2020〕451号对外发布《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具体信息如下: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101号)文件规定,现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12月31日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办法》实施之日起,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其预售款的收存、支取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职责划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负责拟制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维护和管理全市统一的预售款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对预售款监管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受市住建局委托,协助组织开展预售款监管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对预售款监管相关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化解。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负责依法对商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指导。
第二章 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
第四条(监管银行) 商业银行拟担任商品房预售款专户的监管管理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的,应向市住建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分行级及以上商业银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综合性支行名册;
(三)能与监管服务平台兼容对接,实现信息、数据实时交互的情况说明;
(四)遵守我市预售款监管规定,在其分支机构出现预售款监管重大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时,能承担保证责任的诚信承诺书;
市住建局核实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与其签订预售款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并开通监管服务平台联网及相应权限功能。
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期限届满后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评估,决定是否续约。
第五条(商品房项目) 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开发项目手册)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或备案、分期建设进度安排等与预售款监管相关的内容,监管部门予以核实后,确立纳入预售款监管的商品房项目。
第六条(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应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在监管服务平台中选定一家监管银行的综合性支行作为预售款监管承办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商品房项目为单位在承办银行开设一个预售款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办法》实施后,续建项目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均需重新开设监管账户。承办银行按申请预售许可对应的楼栋范围(最小为一幢)设立监管登记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