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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最新收存及支取规定

来源:成都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23日 【字体:

第三章 预售款的收存

第十二条(资金入账) 预售款包括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购房款。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人通过POS机等方式交存的预售款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购房人申请贷款的,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购房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承购人缴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承办银行名称、账号,依据POS机签单或相关回执单为承购人换领购房票据。POS机签单应包括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项目名称、房屋编码及楼栋号、开户银行名称、监管账户及账号等信息。

承办银行应在监管账户收到承购人缴纳预售款后将对应的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信息实时上传至监管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资金核验) 开发企业按规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系统自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核验该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信息。每套房屋入账金额达到监管要求时,开发企业方能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通过贷款方式购房的,入账金额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比例。

第十四条(不明入账的处理)监管账户出现不明资金入账的,开发企业应查实后将不明入账关联至相应房屋信息。对确实不应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待属地监管部门审核后,由开发企业向承办银行申请原路予以退回。

第四章 预售款的支取

第十五条(监管额度外资金划转) 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监管服务平台自动向开发企业、承办银行、监管部门发送确认通知。监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未对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对于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承办银行凭开发企业的支付指令即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监管部门不同意开发企业划转超出监管额度资金的,应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将理由及相关资料向市住建局报备。

第十六条(监管额度内资金支取) 开发企业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应满足相应的工程建设进度要求,且支取金额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三,规划用途为住宅的,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六十,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四十;

(二)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十,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三十;

(三)完成内外装饰装修,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十五;

(四)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房屋交付率达90%以上且剩余未交付房源无重大矛盾纠纷隐患的,可以申请支取剩余资金。

2016年7月17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且不少于7层的,可增加一次支取。其中,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支取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七十;其他规划用途的,支取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十。

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预售款时,其信用等级高于申请预售许可或前一支取节点时的信用等级的,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银行保函,支取后的资金余额可在本条规定节点余额比例的基础上下调10%;申请支取预售款时其信用等级低于申请预售许可或前一支取节点时的信用等级的,支取后的资金余额在本条规定节点余额的基础上上浮10%。

在预售款监管额度测算时开发企业对下浮的监管额度提供了银行保函的,在本条规定的预售款支取节点,开发企业可申请对银行保函的保额按照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降低的比例做相应调减。

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的需要,调整本条关于预售款支取后的余额比例的,应通过预售款监管服务平台将调整的理由及相关资料向市住建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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