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最新商品房预售款支取流程及不予支取情形规定
来源:成都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23日 【字体:大 中 小】
第十七条(支取流程) 工程建设进度达到第十六条所述节点的,开发企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三、主体结构封顶的,提供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验收记录;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前期工程款项的承诺书以及本次申请支取款项的主要用途说明。
(二)完成内外装饰装修的,提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的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验收记录;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前期工程款项的承诺书以及本次申请支取款项的主要用途说明。
(三)完成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且房屋交付率达90%以上的,提供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文件,以及预售商品房集中交付情况报告;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前期工程款项的承诺书。
监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开发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工程并联竣工验收部门核实工程建设进度是否达到相关节点后出具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承办银行发送准予支取通知;承办银行接到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转。
第十八条(正常支取例外情形) 商品房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预售款重点监管名单,按下列程序支取预售款:
(一)未达到监管额度的预售款支取。商品房项目在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一个预售款支取节点,其预售款未能达到监管额度,但确需支取预售款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经开发企业申请、监管部门核实并向市住建局报备后,将该项目纳入预售款重点监管名单并抄送承办银行。在监管部门审核开发企业申请支取的每笔预售款用途后,承办银行根据监管部门的指令将资金直接划转至收款单位的银行账户。
开发企业提出支取申请的,应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提供下列材料:
1.已发生的用款证明(如建设工程用款银行回单、请款文件等);
2.本次申请支取资金的用途及施工、采购合同证明;
3.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户。
该类项目的预售款监管账户金额如果在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支取节点达到了规定要求的,经开发企业申请、监管部门核实向市住建局报备后,可取消预售款重点监管,其预售款支取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风险隐患项目预售款支取。对发生重大预售款收存支取违规行为、或重大矛盾纠纷未妥善化解、或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缓慢存在停工隐患的预售商品房项目,经监管部门核实并向市住建局报备后或经市住建局直接核实后,将该类项目作为风险隐患项目纳入预售款重点监管名单并抄送承办银行。在监管部门审核开发企业申请支取的每笔预售款用途后,承办银行根据监管部门的指令将资金直接划转至收款单位的银行账户。
开发企业提出支取申请的,应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提供下列材料:
1.已发生的用款证明(如建设工程用款银行回单、请款文件等);
2.本次申请支取资金的用途及施工、采购合同证明;
3.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户。
该类项目的风险隐患消除后,经开发企业申请、监管部门核实并向市住建局报备后,取消预售款重点监管,其预售款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节点进行正常支取。
第十九条(停工工程预售款支取) 由市政府认定或市政府指定部门认定的停工工程,根据停工工程风险防控的需要,经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并向市住建局报备后,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设立停工工程预售款监管专户,严格监督预售款收存、支取。在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合格前,每笔预售款支取均须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属地住建部门以及施工企业等单位共同审核同意后,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将资金直接划转至收款单位银行账户,具体的监管办法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第二十条(不予支取情形) 预售商品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自受理开发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出具不予支取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预售款未达到监管额度,开发企业要求支取用于非工程建设的款项;
(二)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三)开发企业直接截留预售款或转入其他账户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四)开发企业申请用于与承购人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退房的结算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