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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3年12月05日 【字体:

三、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买卖房源发布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存量房买卖房源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房屋照片与实际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可通过其门店、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等渠道发布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前,应当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申请房源权属核验,取得房源核验码。未取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房源核验码应当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和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首页醒目位置进行展示。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门店、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非本人存量房买卖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房屋权利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满起5个工作日内,将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从门店、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等各类发布渠道上撤除。

(二)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相关要求

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当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房屋权属及相关限制信息核验,并在房源展示页面展示房源核验码。同时应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完成发布主体资格核验。不得允许未取得网签权限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发布不属于本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不得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发布房源信息。个人发布本人房屋交易信息的,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对发布者身份或受托关系进行核验。

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对申请发布存量房买卖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真实的有效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立档案,实时更新,以供相关部门备查,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当做好房源发布信息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确保同一网站、APP客户端上同一房源不得由同一机构重复发布,及时撤销发布超过180日的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出售的房源信息。

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建立房源信息核查机制,主动开展自查清理,对不符合交易条件、虚假、违规宣传的房源,及时下架,限制或取消发布主体的发布权限,保存相关处置记录,并抄送房屋所在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建立完善平台投诉、举报、申诉和处理机制。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举报电话,畅通对虚假房源举报受理途径,及时处理并保存相关处置记录,以供相关部门备查。

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设立违规行为披露专栏,转发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对违法违规和不规范行为的处理和信用记录等行业监管信息。对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并暂停其网签权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予以配合及时采取暂停其房源发布权限等措施。

住建、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要求提供存量房买卖有关数据的,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应予配合,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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