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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 账户封存,转移,托管及网上缴存等规定

来源:成都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3日 【字体:

第四章 账户封存、转移、托管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停发工资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工资关系恢复后,单位应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与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外省市繳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公积金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繳存账户为封存或托管状态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外省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公积金中心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得办理该业务。

第二十九条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第三十条 单位因灭失、破产等原因,不能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和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账户封存和转移等手续,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第五章 网上缴存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网上办理,缴存单位可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包括:

(一)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注销、托管及内部转移;

(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四)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离退休提取;

(六)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大力推进对外出具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电子化、网络化。经认证的电子证明与柜面出具的纸质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通过与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或开通数字证书(密钥)等方式,确保网上业务办理的规范有序运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要强化监督,应积极进行政策宣.传、开展行政执法或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及时受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发现、纠正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公积金中心在成都市相关信用平台中警示曝光,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取消其网上业务办理资格;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各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8]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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