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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发布新建成品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成都住建局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16日 【字体: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以成住建规〔2021〕1号文发布《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成品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促进我市成品住宅高质量发展,提升成品住宅建设品质,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品质化居住需求,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制了《成都市新建成品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试行)》。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相关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成品住宅高质量发展,提升成品住宅建设品质,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品质化居住需求,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制了《成都市新建成品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7日

成都市新建成品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成品住宅高质量发展,提升成品住宅建设品质,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品质化居住需求,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新办理成品住宅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

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新申办成品住宅施工许可的,应符合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管理规定,土地出让建设条件要求以清水房销售的,不得实施成品住宅建设和销售。

第三条商品住房项目实施成品住宅建设的(以下简称成品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提供普通装修方案,普通装修工程应与主体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普通装修方案应包括:装修部位、装修清单、质量、挂牌价格等内容。

第四条 成品住宅项目的普通装修设计及建设应符合《成都市新建商品住宅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版)》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开发企业应在申请办理成品住宅预售许可前,委托专业机构对成品住宅的普通装修价格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报告。

开发企业应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原则公示普通装修的挂牌价格,普通装修挂牌价格不得超过评估价格,且应符合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管理规定。

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在成品住宅买卖备案合同中约定普通装修的内容、标准和成交价格,普通装修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挂牌价格。

第六条 根据市场需求及产品定位,开发企业可在普通装修方案的基础上提供升级装修方案,供购房人自愿选择。

开发企业提供升级装修方案的,升级装修工程应与主体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开发企业在办理成品住宅预售许可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升级装修价格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报告。

开发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的原则公示升级装修价格,公示的升级装修价格不得超过评估价格。

购房人可自商品房选房之日起,1个月内自愿选择升级装修方案。购房人选择升级装修方案的,开发企业应与其另行签订升级装修协议,约定升级装修的内容、标准、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等。升级装修价款纳入预售款监管。

成品住宅进入正式装修之前尚未销售的房源,开发企业应全部按照普通装修方案进行装修。

第七条 成品住宅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开发企业应选择本批次预售房源数量最多的户型,在可售房源内、销售场所或异地就近,设置至少一套普通装修交付样板房和一套对应户型的工序样板房。

交付样板房应真实体现拟交付成品住宅的装修清单内容,作为成品住宅的交付标准。交付样板房内不得设置、摆放除装修清单外的其他内容。对未设置样板房的其他户型,开发企业应制作装修效果图进行展示,效果图中不得含装修清单外的其他内容。

工序样板房应采用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及设施设备,对各装饰装修分项工程的关键部位、重点工序进行实体分层解构,展示主要施工工艺、工序及各装饰层相互关系。

开发企业如提供升级装修方案的,应针对各升级装修方案分别设置不少于一套的升级装修交付样板房和一套对应户型的工序样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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