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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全文及积分标准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4年01月06日 【字体:

(三)技术技能指标。申请人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人才紧缺综合指数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5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经市政府同意予以积分鼓励的其他技术技能人才。

(四)个人贡献指标。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区(市)县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10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农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申请人在本市参与社会服务的,在参加志愿者服务、慈善捐赠、无偿献血等方面作出贡献的,每项达到标准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及以上奖励、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五)年龄指标。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加50分;36—45周岁的,加40分。

(六)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申请人近3年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七)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机关处以司法拘留的,每次减20分。

第七条 居住证积分实行“随到随积”,每年常态化申报、查询、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进行申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积分申报材料后,按照职责分工将申报材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依据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确定入户资格人员,并公示入户资格人员名单。入户资格人员应及时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申请人在居住证积分办理过程中有异议的,可向市、区(市)县两级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投诉。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予纠正。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5年内其积分申请不予受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居住证积分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国家、省对超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规模政策导向,根据成都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适时对居住证积分政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适时划定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居住证积分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申请受理、入户办理等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积分申办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制定《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配合做好积分管理相关工作。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网络理政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积分审核工作及积分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积分情况,持证人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教育、就业、养老、社保、保障性住房、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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