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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执行的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频次及额度规定

来源:成都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5日 【字体: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

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或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第十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

第十一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房屋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职工租住住房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第十三条 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提取频次及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同一职工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第四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十五条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现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大邑淘房网整理)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第十六条 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住房买卖成交价)减去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第十七条 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及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二)购买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第十八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审批文件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按月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

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提取金额不超过每月还款金额。还贷期间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提取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不超过提前结清贷款本息金额。

职工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业务或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定额提取业务。

第二十条 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余额,且提取额度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x申请时已租赁备案时间(扣除已提取的租赁备案时间),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额。

(二)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年度提取限额。

(三)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四)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承租人租赁住房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度该套住房的提取限额。职工符合本条第(一)至(三)款中多项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仅可选择办理一项租房提取业务。

(五)公积金中心每年可根据我市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情况,调整租住商品住房限额执行标准,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不包含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冻结、止付等原因锁定在账户中的余额。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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