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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小区停车拟出新规:涨价高过CPI应与业主协商

作者:文强 来源:四川在线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6日 【字体:

成都小区停车拟出新规:涨价高过CPI应与业主协商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文强)5月23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住宅小区车(库)位出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当合理确定价格涨幅,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矛盾激化。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30日。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意见》明确,住宅小区车(库)位出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开发建设单位制定、调整价格,需结合住宅小区所在区位、商品房项目定位、规划车位配比、市场供需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

出租车位、车库时,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同时,商品房项目首次销售前,应合理制定本项目车(库)位租售方案,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商品房项目车(库)位租售方案应明确车(库)位数量、各类(商业、办公、住宅等)车(库)位配比、车(库)位租售方式、销售价格区间、预计销售时间、租赁价格区间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绝提供停车(库)位。

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当制定停车场管理规定或停车设施运营服务规范,确定停车经营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并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段、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按照约定的车(库)位出租价格收取费用,未经委托授权,不得调整价格或发布相关信息。

确需调整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当合理确定价格涨幅,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矛盾激化。价格涨幅环比低于或等于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涨幅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提前30日在小区醒目位置或通过业主QQ群、微信群公示调价方案,告知广大业主;价格涨幅环比高于CPI月涨幅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应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协商价格调整方案。

调价方案应包含拟调整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制定依据、成本情况、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不同意见的协商沟通渠道和方式、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公示期间,业主或使用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示上提供的联系方式合法有序表达诉求;异议人数较多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选派的业主代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沟通,不得采取堵塞小区出入口、破坏小区公共秩序等方式反映诉求。

在调价协商期间,相关责任方不得以未按新收费标准缴费为由,阻止月租户车辆进出住宅小区,造成小区车辆出入口堵塞,引发小区群体性事件。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沟通时,可以请求属地街道办事处派员到场指导。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签订车(库)位租赁协议,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协商过程和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当事人协商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申请调解或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行政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

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辖区内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服务事项的指导监督力度,按照早发现、快处理和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属地发改、市场监管、住建、交通、公安等部门参与的停车服务矛盾纠纷处置紧急预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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