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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2019年9月1日执行的成都公积金提取办法有七大变化

作者:李丹 来源:四川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16日 【字体:

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15日讯(记者 李丹)4月15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反映和适应近年来国家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的变化,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提取风险,成都公积金中心在成都公积金第四届第二次管委会上,呈报了《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并顺利通过了审议,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提取管理办法》是2015年5月4日起执行的。新办法主要在以下7个方面做了修订:

一是“总则”中增加管委会和公积金中心职责条款。明确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措施以及承担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并增加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职责和分工。

二是调整提取范围。新增“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取情形,并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情形等条款。

三是调整提取条件。明确租房提取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为住房消费行为提取范畴等条款。

四是优化租房提取政策。规范了租房备案提取金额计算方式,增加无备案租房提取规定和调整租房提取限额执行标准规定,并加强对违规提取的管理规定。

五是调整提取频次及额度。统一了住房消费提取期限和调整提取额度,并加强违规提取公积金的管理。

六是增加自愿缴存者提取公积金规定。如个人自愿缴存者可申请住房消费提取、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出境定居提取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七是增加违规提取行为处理规定。明确了违规提取行为的10条范围,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时的处理规定,以及缴存单位有义务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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