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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房地产税十五条论纲 望房产税尽快立法(2)

作者:未知 来源:腾讯财经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25日 【字体:

七、现有的房屋产权有着各种不同的性质,并按不同性质、不同规定享有不同的权利。

如有大量的自建房,无法进行公开的市场交易;如有大量的拆迁房,其中有自有产权,有租用产权不同;如有大量的经适房,没有土地使用年限,也未交纳各种税费,但楼上、楼下的同样房屋补交了部分费用后,变成了有使用年限的商品房;如限价房并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自由交易;如公有产权房,只能按规定进行交易。

如房改房,有的是全部产权,并是由单位购买商品房后再福利分配的,有的是非商品房(即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甚至没有使用年限)房改的,有的是92%~96%的非全部产权,有的房改房面积中并非包括全部分摊的公共面积,有的则分摊了各种公共面积,有的能自由交易,有的则不能进行交易,只能由原分配单位回购。

如公有的租赁住房或私有的只能租赁的住房,有的是交纳了住宅的土地出让金却被改为公建的,有的是交纳了公建的土地出让金却被改为住宅的,还有许多原有住房并未交纳任何土地费用,有的是解放前就留下来的祖宅。

也许许多人会以为中国的住房私有化率高是来自住房商品化,其实是来自五十多年的住房福利分配。商品房在住房总量中不过30%左右的比例,约9000万套至10000万套左右。要将所有住房按商品房市场价评估收税,就必须先将所有住房性质先统一、权利先统一,否则如何统一收税?

八、由于住房分配和自建房导致的住房私有化率高,并不能用是否拥有住房和是否拥有两套或以上住房来证明住房拥有者的收入水平。如拆迁房可能拥有多套住房,但不证明其收入水平高,房改房、自建房更是如此。因此只根据住房情况征税来调节收入水平,不但不能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也无法解决公平问题。

九、中国居民取得住房的成本差异巨大,并不能证明收入情况。尤其是公共资源配置的不均衡,又导致住房因公共资源而产生的价格差异巨大,且这些住房价格同样不能证明住房者的收入差别。如学区的破旧平房也能卖个高价,如按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征税,并不能证明这种收入调节的公平与合理性。并且这些公共资源的配置权在政府手中,一旦道路、桥梁、商场、医院、学校改建、改迁之后,这种公共资源引发的住房价格差会因此而变化,又何来公平?

十、中国的住房福利分配并非完全按收入计算。住房福利分配时有的按职务计算,有的按家庭人口计算,有的按工龄计算,有的按职工数计算,双职工可能各享分配权利,因此住房的数量与面积同样与收入水平无关。尤其是当获得分配住房权利的人已去世,住房继承给下一代时,就更与分配时的收入与继承时的收入无关了。试图用住房套数和面积进行调节时,实际并不完全反映收入情况。

十一、有人提议用减免一定套数住房或减免一定面积的方式来调节公平问题,这种说法是完全不了解中国五十年分配历史和现实的空想。住房福利分配时就有分配一套面积不足而不得不用分两套住房补足的情况。90/70政策出台时,也有许多人不得不在一套房无法解决住房面积时,购买两套的情况。开发商也有因90/70政策而故意用一门两套的方式经营的。这些问题本身都来自于政策的原因,而非自愿的原因,如今则都会变为无辜的征税条件。

按套减免必然导致留大去小,产生更大的不公平。如按面积扣除,则更是可笑。全国城市的房均面积之低也许是很多人根本就没想到的。如按人均或户均扣除一定面积之后,可征收的住房则少之又少了。或许那些独生子女家庭、独居老人就都成了被征税人。而且无论按何种方式减免,都会像限购政策逼许多人假离婚一样,会衍生出各种各样的避税方式,很难实现真正的公平。

十二、房地产税能改变地方政府对现有土地财政的依赖吗?答案是非常明确的——不能!

现有城市住房曾被某些经济学家认为有高达450万亿元市值。且不论这个计算有多荒谬,就是按450万亿元的1%计算也只有4.5万亿元,低于全国2017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水平。

现有城市住房约220亿~240亿平方米,按2018年6月公布的全国平均住房房价8687元/平方米计算,约为191.1万亿~208万亿元,不扣除自建房、拆迁房、25%的非成套住房的价格,按1%计算也只有2万亿元左右,远低于现有的土地出让收入。

如按合理住房价格计算最高为150万亿元,再扣除按套或面积计算减免的部分,也就只能收到4000亿元左右的房地产税。加上农村可收的房地产税,也不过1万亿元。远不能补足土地出让金的缺口,更不用说偿还地方债了。

但是,若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则一定会降低房价。

如要继续实行土地出让,同时征房产税,那么是否应对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房产先征收,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住房在期满后征收呢?这样再实行一定减免则可能实际可征收的税就更少了。

十三、如在现有住房情况下实行普税制,那么房地产税的重担则主要由中产或以下的收入阶层承担,并成为生活的重大压力,包括农村的那些更低收入的阶层。如扣除,减免的方式无论是按套或按面积扣除,则会变成对拥有住房套数多或面积多的人的专项税,就会有各种不合理的避税现象出现。

如按现行非法律许可的上海、重庆的试点方式征收,那么不如将这种税直接定义为富人税。这不过是在个人所得税之外,再对富人增加的一种收入税,而并非财产税。土地出让金是商品房购房者支付的一种额外税,再对大面积商品房和高价商品房征税,只能是一种特殊的富人税,而非公平的财产税。

文章转载自腾讯财经《楼市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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