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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子百万买到“凶宅” 起诉卖家要求退房并赔偿(2)

作者:王英占 来源:成都商报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04日 【字体:

一审法院:

死亡事件不属重大瑕疵,判决驳回诉求

那么,对于围绕这套房子的死亡事件是否属于重大瑕疵呢?

一审法院认为,彭女士与陈女士所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而且双方均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但彭女士认为,房子发生过死亡事件,影响了房屋使用。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死亡事件并非发生于涉案房屋,而是发生于涉案房屋之外的小区公共区域,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医院。因此,死亡事件不属于涉案房屋的重大瑕疵,也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应认定为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要事实。

另外,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房屋出售方的陈女士,对于购买方未询问的情况,没有主动披露的法定义务。双方对此类事件是否属应当告知的范围也未曾有过约定,且发生于该小区的死亡事件,不属隐密事件,且彭女士也一直居住在同一小区。因此,陈女士的行为不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对彭女士基于被欺诈要求撤销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彭女士的诉求。

终审法院:

涉案房屋“不吉”,且未告知有违诚实信用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陈女士对其女儿在小区内发生坠楼事件没有异议,仅对其女儿是从案涉房屋中坠楼不认可。但从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警方调查笔录分析,应认定陈女士女儿从案涉房屋坠楼,涉案房屋“不吉”。

因此,对于一个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基于“趋吉避凶”的善良愿望,人们往往会因为房屋涉及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产生心理上的忌讳从而不愿意购买,即使购买也要建立在房屋价格有相当优惠的基础上。故,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此类房屋交易中出卖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于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方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然后视购房人的选择而决定房屋买卖的结果。对于案涉房屋买卖,陈女士并无证据反映其在出售房屋事已向对方告知了涉案房屋所发生的小孩坠楼死亡的事实,对买房隐瞒了与房屋相关的重大信息,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成都中院作出了如上判决。目前,经过强制执行,彭女士已收到该笔款项。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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