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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提取范围与提取条件

作者:未知 来源: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08日 【字体: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六)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八)至(十三)款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第十条  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房屋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租住住房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和申请范围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同一职工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第十五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款、第(十)款、第(十三)款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没有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自愿缴存协议终止且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职工自愿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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