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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对外发布(2)

作者:未知 来源:大邑县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4年07月01日 【字体: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坚持“总量控制,实行预拨”的原则,按预算进行预拨。

第六条  县政府根据资金需求将资金足额转入县国土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县国土局根据乡镇(街道)提交的资金拨付报告、项目搬迁进度表、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拨付项目实施乡镇(街道)。

资金拨付必须归口县国土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严禁多头拨付。

第七条  项目实施乡镇(街道)在收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后,按县政府确定的时间及时启动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与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地面附着物补赔偿协议,及时将补偿农民个人的各项费用,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直接支付到农民个人账户;地类、面积、社保费用等确认后应补偿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资金,由乡镇(街道)直接拨付给乡镇(街办)代管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由群众集体讨论如何分配,分配方案报乡镇(街道)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从代管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中直接支付到农民个人账户。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八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每宗地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项目实施乡镇(街道)向县国土局提出结算申请和结算所需资料;县国土局对乡镇(街道)提出的结算申请等资料进行审核,报分管项目的县委、县政府领导签字确认后按规定办理结算。

县国土局与项目实施乡镇(街道)结算完毕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县财政局进行结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乡镇(街道)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核算,按进度拨付,多退少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须将使用情况公示告知被征地农户。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财务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发放应严格按照规定制作和审核原始票据,完备签批手续后由乡镇(街道)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发放,同时应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费发放台账,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全和会计核算内容真实、有效和合法。

第十三条  县国土局、乡镇(街道)以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征地拆迁基础资料及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必须一致。

乡镇(街道)、部门要落实专人对所有与征地拆迁有关的资料进行归集、整理、汇总,建立征地拆迁和安置的户数、人员户籍信息、土地面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原貌等完整、真实反映征地拆迁全过程的纸质档案及影像资料,并整理成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严禁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县国土局等部门须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拨付,不得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征地搬迁补偿安置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  因项目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结余,由县国土局负责收回并及时退回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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