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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小区开放"存误读 并不包括业主居住区域

作者:未知 来源: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16年02月25日 【字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发布,其中关于“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的规定,以及“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等意见引发热议。在昨天最高法举行的发布会上,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对这一热点做出回应,称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   

□热点回应

小区拆墙还需立法配合

昨天,最高法召开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2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六个方面。

发布会记者提问环节上,有记者提问称:“将小区开放,是否违背物权法的原则?”

对此,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现在已经处于21世纪工业化、信息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新时代,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有新的理念和探索。“这一举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有关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对于推进城市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程新文表示,作为司法机关,对由此可能涉及的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法院将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

□专家说法

小区开放并非随便出入

“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表示,近期他也关注到了“开放小区”的相关新闻,他认为这并非是要将小区对外开放,而是实现小区内道路公共化。

王卫国称,他仔细研读了有关意见,发现其内容主旨并非要将居民区对外开放,并非是指所有人都能随便出入。王卫国举例称,比如根据需要,小区需要开放南北通行的道路,使其公共化,根据中央的意见就是将小区一分为二,使这条南北通行的道路成为“公共马路”,而小区自然会被分割为两个小区,而两个小区与这条横穿的南北马路之间仍然会有栅栏等围挡。

强制征地需给业主补偿

王卫国表示,小区道路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市政道路的,从产权来讲属于小区业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是属于小区内部业主共有,这些道路不只有通行功能,还有小区业主停车等其他很多功能。

王卫国表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政府因公共利益需求,可以向小区业主进行强制性征地,从目前来看,政府所考虑的公共利益就是缓解拥堵,这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王卫国称,这其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在向政府购地时都缴纳了土地使用金,这部分金额最终转嫁到了购房者身上。因此,政府强制收回土地时还需要论证并进行补偿。王卫国称,补偿包括退回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给小区居民带来不便的补偿、道路建设成本等。此外,由此给居民带来不便进行的补救措施,包括噪音、污染等一系列问题也应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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