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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 该不该属业主共有?(2)

作者:未知 来源:成都商报 更新时间:2013年07月15日 【字体:

业委会要求

1、确认一至二楼的营业用房、地下室车库以及地下一至二层的夹层及架空层,合计10841.33平方米房屋均属于现代城整栋建筑中的共有建筑面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2、确认现代城区划内的室外游泳池、停车场及其他现代城区划内的一切场所、设施均属现代城全体业主共有。

3、开发商将这些房屋设施场地返还全体业主。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开发商回应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显示:其表明土地用途为“住宅、商业”,用以反驳原告所称现代城用地规划仅仅是“住宅”。

2、房屋产权证显示:证明地下车库及其他被诉物业属于林凤公司所有,因此其出租或者使用不存在侵权。

3、面积测量报告显示:其“分类明细”中,将住宅、商业、车库、夹层、架空层予以区分,证明也是独立的、专有的,因此不属于业主共有。

双方律师摆证据列法条

地下车库的成本已分担

每位业主买房时已付钱

出招

业主律师认为, 《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共有建筑面积内容包括地下室,但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不计入。现代城的车库有各种设备用房、化粪池等,车位所占面积仅有三成多一点。不属于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它只是根据规划部门配套建设要求所见的配套设施。因此,地下车库的成本已经分担到了每位业主身上,业主买房时已经付钱。

开发商这块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不能建设及出售非住宅性质的房屋,所以,一至二楼的“营业用房”不应该是商业性质,证据表明,它只是配套服务用房。根据法律规定,配套服务用房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也就是说,业主买房时已经付过钱。

从夹层和架空层的结构上看,其所使用的梁、柱、内外墙及基础等承重部位完全由全体业主购买所得,归全体业主共有,而这些夹层及架空层又完全依附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层形成,即形成夹层及架空层的成本完全由全体业主分担。

根据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建地(2001)027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现代城批准用地面积为14917.64平方米,其在6009.09平方米土地面积上建设了游泳池、球场、道路、绿地、健身场等配套设施。根据《物权法》及《解释》规定,现代城区划内的这些设施归现代城业主共有。

地下车库属公司所有

出租不存在侵权

拆招

林凤房产公司随即提供了三份证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表明土地用途为“住宅、商业”,用以反驳原告所称现代城用地规划仅仅是“住宅”。

2、房屋产权证:证明地下车库及其他被诉物业属于林凤公司所有,因此其出租或者使用不存在侵权。

3、面积测量报告:其“分类明细”中,将住宅、商业、车库、夹层、架空层予以区分,证明也是独立的、专有的,因此不属于业主共有。

对此,原告律师表示,根据原告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明确记载了土地分割使用权,而其中商业部分所对应的是配套服务用房,其土地使用权又均被登记给了现代城全体业主。

对于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原告律师认为,根据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证部门错误,已经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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