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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被骗房款 中介失职判赔

作者:高健 来源:北京日报 更新时间:2012年05月24日 【字体:

徐先生通过中介购房,结果买到一套被法院保全的房屋。虽然卖房人罗某因合同诈骗罪获刑,但赃款已经被全部挥霍,为此,徐先生把中介告到法院,索赔50万元购房款。昨天,市一中院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去年3月11日,徐先生接到某中介公司员工周某电话通知,说房主罗某欲出售其名下一套房屋。看房后,徐先生觉得房屋合适,罗某也给出优惠:如果当天能付款,房价可以减到50万元。以为捡到便宜的徐先生立马付款,并和中介、罗某签订三方合同,交纳了15900元居间服务费及3000元过户代理费。此后,罗某失去联系。之后,徐先生得知,由于涉及另一诉讼,房屋在半年前被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并经法院终审判决归案外人李某所有。报案后,罗某被抓获,并因合同诈骗罪获刑,但50万元赃款已被挥霍一空,无法追回。徐先生遂向中介索赔。

一审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作为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的专业性机构,对交易各环节、风险和交易相关资源都更为了解,在居间服务中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也有能力采取更加规范和严谨的履行方式。本案中,罗某提出在看房当日先行支付大额购房款,既不符合通常交易惯例,对买方也存在极大风险。中介公司虽然审查了罗某房屋所有权证及身份证等证件,但在此种特殊情况下,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降低风险,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就相关风险向徐先生进行提示,最终导致徐先生遭受重大损失,中介公司对此具有重大过错,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仅无权要求给付居间报酬,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中介公司赔偿徐先生50万元购房款。

一审宣判后,中介公司以自己并非直接侵权人,损害赔偿责任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当,驳回中介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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