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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试点住房租赁 个人出租住房税率降至1.5%

作者:侯初初 来源:成都日报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06日 【字体: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围绕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总体目标,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市将试点住房租赁工作,租房的和出租的都有相应政策支持,而且力度很大。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家住建部已会同有关部门选取了成都、广州、深圳、南京、杭州、厦门、武汉、沈阳、合肥、郑州、佛山、肇庆12个城市作为首批开展住房租赁试点的单位。

力争到2020年

培育至少50家租赁企业

《实施方案》提出,到2017年年底组建或改建3至4家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启动一批租赁住房建设,完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开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检查,建立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管理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市场。在组建方式上,市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将新组建或依托现有国有企业组建,主要开展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运营。

同时,逐步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的租赁住房、人才公寓,交由住房租赁企业管理,支持企业向机构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力争到2020年,培育和发展机构化、规模化租赁企业不低于50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配建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自持住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

个人出租住房税率

减按1.5%计算缴纳

在租房支持政策上,《实施方案》提出,要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包括房屋租赁企业在内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所涉及的各项地方税收采取便于征收的方式进行综合管理。此外,我市将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房源。本报记者 侯初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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