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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奴今后征税会少点?专家解读:“专项扣除”落地难点多

作者:未知 来源:时代周报 更新时间:2016年12月06日 【字体:

“现在个税是‘一刀切’,以后能不能按家庭征收?把抚养孩子、偿还住房贷款这些因素都考虑进来,税率适当降低一点。”在上海工作的王先生算了一笔账,“我每月交四五百元的个税和社保费用,实际到手的工资也就6000多元,要还近6000元的房贷,养孩子每个月还要花1000多元,妻子又失业,我真是压力山大”。

正在推进中的个税改革很可能实现王先生的期盼。

11月10日,有消息称,财政部调整了部分处室的机构设置,单独设立了个人所得税处。这被外界解读为“个税改革提速,将迎来实质性进展”。本轮个税改革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为大方向,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专项抵扣”。有专家预测,再教育支出或将成为专项抵扣首选,首套房贷款利率也有望被纳入。

但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看来,专项抵扣的落地,涉及诸多现实问题:抵扣什么、抵扣部分如何操作、征管成本高不高、能不能真正准确地核实专项抵扣的信息……一切问题的核心,都指向公平。

从“认钱不认人”到“认钱又认人”

时代周报:本轮个税改革为何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转变,而不再是简单地提高起征点?

张斌:首先,起征点的概念是错误的,应表述为费用扣除标准或“免征额”,免征额是免于征税的金额,起征点则是在一定金额之下不征税,超过一定金额后应就全部收入纳税。

简单地说,原来的分类税制是“认钱不认人”。自然人纳税人有各种来源的收入,大部分收入都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税务机关只需在支付环节把代扣代缴义务人管住,就可以通过源泉扣缴,实现大部分个人所得税款的征收。这种税制模式税收征管的成本较低,但由于未按纳税人进行汇总,不同纳税人从不同来源获得的相同收入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相同数量的收入应当缴纳相同的税收,不同来源的收入按年度汇总按统一的标准计征个人所得税,相对而言比较公平。因此,一般认为,除了个别一次性所得项目应当在一定年份进行适当分摊外,个人所得税制的综合程度越高,其公平性就越好。

此外,从征管角度来看,在现行分类税制下,源泉扣缴作为主要的征收措施,收入支付方、纳税人和税务局三者间的信息是分散的,难以实现交叉比对,这也产生了很多征管难题。

时代周报:进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就是将部分收入纳入综合,同时建立基本扣除加专项扣除的机制。可以通俗地解释一下吗?

张斌: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是指部分收入项目纳入综合计征的范围,部分收入项目仍然适用分类征收。对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收入项目,通常在支付收入时,支付方仍要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但纳税人要对这些纳入综合范围的收入项目在年终汇总,按照一个综合税率表,计入各项应抵扣而未抵扣项目后再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后与支付环节已缴纳的税款进行对比,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税或退税。这样的话,自然人纳税人就需要向税务局进行申报纳税,而税务局也将直接面对大量的自然纳税人进行税款征收或退税。

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后,在自然人纳税人部分收入综合征收的基础之上,可以建立基本扣除加专项扣除的机制。所谓专项扣除,可以视为差别扣除,比如抚养扣除,有未成年子女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一定标准每年额外增加扣除额,这样会使税制更为公平。

低收入群体无法享受专项扣除?

时代周报:你个人倾向于再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还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张斌:个人所得税未来改革的方向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是整个税制的完善。现在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的初期,哪些所得项目应该继续实施分类征收,哪些所得项目应该纳入综合范围?是否要引入专项扣除项目,应引入哪些专项扣除项目?综合税率表怎样设计?是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上述问题涉及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仅要兼顾公平和效率,还要综合权衡国际税收竞争、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的环境和条件等诸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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