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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目的 有的售楼小姐往往随口承诺(2)

作者:未知 来源:成都商报 更新时间:2016年04月29日 【字体:

律/ 师/ 支/ 招

注意保留有效证据

口头承诺要明确记载进合同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郭刚在评论这起纠纷事件时表示,一般法律意义的证言,分书面原则和当面原则两种。书面原则的合同文书现在对业主极其不利,如果没有当面原则的有效口头承诺证据,会面临巨大的举证困难,让业主陷入极其被动的处境中。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卞为律师表示,当下业主的主要任务是找到新证据,比如除了置业顾问当时的口头承诺,是否还有买房时开发商宣传的地面没有停车位的平面资料、规划示意等有利证据。

卞为律师表示,当前因置业顾问虚假宣传带来的房地产买卖纠纷案例正呈上升态势。购房者要想不在这些事情上吃亏,在前期购房过程中建议大家尽量做到:注意收集和保管前期购房资料,做购房有心人。

1、尽可能收集并保管好相应材料,比如售楼广告、宣传材料、沙盘照片、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作为开发商的承诺加以保管。

2、在签订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可将置业顾问的口头承诺明确为书面内容记载于合同中,做到固定承诺。

而针对交房过程中出现小区实际情况与置业顾问前期宣传或承诺不一致时,原则上应及时、客观、全面向开发商反映情况,同时做好维权准备:

1、梳理客观情况。如,涉及房屋或小区建筑、设施设备质量问题的,全面记录并及时客观地向开发商反映;涉及可能更改规划的,可以到当地规划部门通过查询图纸了解情况。

2、理清维权思路。若沟通不畅的,在证据客观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向相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也可以委托律师依法代理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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