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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受热议 车库归业主?(2)

作者:未知 来源:成都商报 更新时间:2016年04月12日 【字体:

专家释疑

车位归属该如何认定?

《物权法》有规定

这个被推崇为“典范”的案例为何改判?开发商和业主,小区车位到底归谁?

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娄建波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该案例第一次审判发生在物权法颁布之前,而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对此类争议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所以重审依据的是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娄建波解释称,小区的道路、 绿化等,是大家都享受到的不可分的配套设施,但车位并不是每个人的必需品必须。如果将车位算到公摊面积中分摊给了每个业主,那么对于没车不需要车位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理论上车位不应该算入公摊。而在实际操作时,就要看具体个案,如果比如本来是公共道路或绿地来改造的车位,就是已经算入公摊了,那就是业主的。

新闻分析

13年前的未生效判决为何会被疯传?

事实上,网帖中的一审判决发生在2003年11月,而最终生效判决是在2014年9月作出的,相隔了近11年。

为何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会在最近被疯传呢?法律界人士认为,两次判决间隔时间太长给了谣言滋生的空间。

此案一审判决时,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直到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才真正开始实施,而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在该法实施过程中才逐步出台并完善。而正因如此,此案相隔了这么多年才作出最终判决。

案件能在网络疯传,是因为车库权属关系所有业主的利益,关注度高可以预见,而该案在一审时就被冠以“全国首例”,也让它更加令人关注。

但如今,旧闻被人挖出炒作,晒出的却是一审未生效判决,其中目的不得而知。这也暴露了自媒体时代网络传播的一个严重问题,不分真假、不问真假,不考虑后果地随意转发。

法律界人士提醒,有的自媒体和网络大V为了博取眼球、赚取点击量等,往往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甚至恶意杜撰信息进行发布,如果网民不问真假、盲目跟风炒作,会助推谣言的传播,扩大谣言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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