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棚户区改造政策答疑》(二)(2)
作者:未知 来源:大邑县房管局 更新时间:2014年09月13日 【字体:大 中 小】
② 对因搬迁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搬迁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也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 一种方式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a、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相关部门或组织审计认定。
b、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参照房屋面积或根据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c、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具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征收当事人双方未能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收益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按3个月计算,也可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3)政策性补贴:
① 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5%给予购房补贴。
② 物管费补贴。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5年物管费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支付。
(4)提前搬迁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最高不超过20000元/户给予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并提前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另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面积奖。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