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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管局新出台5个住房保障相关规范文件

作者:赵素冰 来源:成都商报 更新时间:2012年12月13日 【字体:

平等自愿 无偿互换

保障对象可以自行寻找互换对象,也可通过政府搭建的平台寻找合适的互换对象,达成住房互换意向的保障对象不得收取换房对象的任何费用,经查实收取换房对象费用的保障对象,将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廉租房租住户之间、经适房购买人之间,如果希望互换保障性住房,都可以在政府搭建的统一平台上免费进行。昨日,成都市房管局新出台了5个和住房保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保障性住房的互换、继承等都有了相应规定。

1·关于互换:政府搭建平台免费互换

在东门的廉租房住了好几年,但现在家里老人要经常去西门看病怎么办?

新出台的《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明确,中心城区内住房保障对象之间,因身体原因、家庭人员变化、子女就学、就业等特殊情况需要互换住房的,可申请同类别保障性住房的互换。互换的过程中将实行“统一平台、平等自愿、无偿互换”的原则。保障对象可以自行寻找互换对象,也可通过政府搭建的平台寻找合适的互换对象,互换双方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达成住房互换意向的保障对象不得收取换房对象的任何费用,经查实收取换房对象费用的保障对象,将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2·关于集体合租 用工单位统一组织网上申请

中心城区的用工单位可以组织员工集体申请公共租赁房,并由单位和房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为解决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新近通过的《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工单位可以组织员工申请公租房,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员工为居住人。有租房需求的员工可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用工单位对员工进行资格审核后,登录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请。

3·关于违规使用 人人都有权监督举报

《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对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擅自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出售、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在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未重新申请或经审查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行为都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

4·关于资格复核 并联审批市民不再几头跑

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资格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复核,流程比较繁琐。此次出台《成都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承租对象资格复核流程》后,复核将采用并联审批,承租人不用再几头跑了。

复核之前,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需提前主动向需要复审的承租对象送达《资格复核告知书》《资格复核申报单》,告之承租对象应办理资格复核手续并诚信申报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情况,承租对象在收到告知通知后再进行资格复核申请。经住房审查后初步符合保障条件的,市房委办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承租对象的家庭成员名单和申报信息提供给市民政部门,并将承租对象基本情况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进行为期五日的公示,公示结果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房管、民政两个部门的并联审批,缩短了审核时限。

5·关于继承问题 办理产权后可依法继承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死亡后,是否还能继续承租或者继承?房管局出台《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死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了明确。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在合同期内,如果申请人死亡,其他共同申请人仍能继续租住。不过如果死亡的是主申请人,那么需要重新确定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人作为主申请人,重新签订合同。

对于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买受人死亡的将不能继承,需要由其余共同申请人协商确定买受人,重新签订合同。如果解除合同,那么出售单位返还购房款;如果已经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的保障性住房,房屋权利人死亡的,可以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进行继承,不过其保障性住房的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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