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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邑公职人员交通违法记分达12分 将被问责

作者:李自强 来源:成都日报 更新时间:2011年06月27日 【字体:

记者昨日从大邑县获悉,《大邑县公职人员违反交通法规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本月初出台并开始实施。“出台《办法》是为了从严查处党员干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引导公职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大邑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罗洪告诉记者,此次与交通系统联动,从纪检监察角度问责公职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全省尚属首次。

三类线索跟踪

8种行为被查处将问责

《办法》规定,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定,有下面8种行为之一被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的将被问责: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的;一年内(一个记分周期)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交通违法后不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纠正、管理,态度恶劣的;强迫、唆使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的;无证驾驶机动车或将车辆交由无证人员驾驶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其他故意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据了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时,对于有上述所列行为的公职人员,将把查处的时间、地点、姓名、驾驶证号、车号、处罚结果等情况,及时通报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则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结果抄告;经查证属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的新闻媒体曝光资料等三类线索实施问责。

7种情况加重问责

严重的将被暂停职务

据介绍,问责的种类有9种:警示谈话、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暂停职务、建议免职。这9种问责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办法》规定,有下面7种情节之一的,将被加重问责:公职人员中专职司机违反交通法规情节严重的;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干扰阻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打击、报复、威胁执法人员、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对公职人员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不及时移交或予以包庇、袒护的。

“由于实施了双重惩戒机制,加大了打击力度,《办法》实施近1个月来,全县各级公职人员均非常重视,至今未发生一起符合问责标准的交通事故。”罗洪告诉记者,《办法》对于干部监督管理制度是一项创新,有利于规范公职人员的交通行为,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下一步,该县将围绕中心抓问责,提升问责的社会效应;拓展问责范围,提升问责工作效能。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提高问责的民主参与度、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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