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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解读(2)

作者:未知 来源:大邑公众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5年07月02日 【字体:

2、申请审核程序

(1)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申请、审查、公示、轮候制度。

申请程序采用书面申请,由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管局确认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2)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的原则。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轮候对象按受理时间顺序配租。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申请配租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县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退出轮候。

3、租赁监督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租金标准按照评估确定的市场租金的70%缴纳房租,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足额缴交合同约定的租金。

(2)房屋租赁期间,明确承租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一是按时、足额缴纳租金、水、电、气、收视、电话及物业管理等费用;二是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他人,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3)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房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规定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和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收回住房,按同类住房市场租金追缴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租金,并纳入住房保障诚信记录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我县住房保障政策。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注意问题

1、申请家庭必须通过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审核收入并经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县房管局方可受理。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管局确认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2、县房管局在审查申请资料时,重点核实申请家庭在全域成都范围内是否有自有产权房屋,对申请人有自有产权房屋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房管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用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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