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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五项费用标准 有效期5年

作者:未知 来源:大邑县公众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20日 【字体:

大邑淘房网信息 日前大邑县政府正式发布《大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五项费用标准》,标准从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方面对补贴标准做了详尽阐述。此标准的出台,将更加有力推进大邑旧城改造改造进度。以下为标准全文。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成办发〔2011〕71号)和市房管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1〕54号)等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县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五项费用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征收当事人双方确认的评估机构的评估单价乘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超出产权调换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超出部份按还建地段新建的商品房市场价优惠20%购买;超出产权调换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按商品房市场价购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且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48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48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二、政策性补偿费

(一)电话移机:住宅58元;非住宅158元。

(二)光纤电视:180元。

(三)天然气:3500元/户。

(四)空调移机:挂机180元/台;柜机240元/台。

(五)宽带移机:180元。

(六)一户一表:1200元(含水、电表)。

实行产权调换的,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正式发票,按实补偿。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按现行立户标准执行补偿。上述标准如遇物价部门价格调整,按调整以后价格执行。

三、政策性补助费

(一)搬家补助费。住宅:1200元/户/次(产权调换按2次给予补助,货币化按1次给予补助)。非住宅: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征收人组织搬迁,据实补助搬家费用。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8元/平方米/月予以补助。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2.非住宅: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补助费。征收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可按照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 个月补助费。

四、政策性补贴

(一)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5%给予购房补贴。

(二)物管费补贴。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5年物管费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支付。

五、提前搬迁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晋原镇范围内按最高不超过20000元/户给予奖励,其它乡镇最高不超过10000元/户给予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并提前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另给予奖励(其中,晋原镇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其它乡镇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

六、其它

本标准由大邑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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