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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出台 有效期5年

作者:未知 来源:大邑县公众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20日 【字体:

大邑淘房网信息 大邑县政府日前出台了《大邑县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17年。细则对家庭年收入在2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做了说明,并规范了其申请的流程与步骤。以下为细则全文

大邑县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逐步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住房保障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府发〔2006〕5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发〔2011〕43号)以及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成房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在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包括最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三条  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县房管局负责全县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受理、审核、管理工作,各村、社区(村)居委会应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所辖区域内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监察局、县残联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应有两人及以上,且为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常住户口,取得户籍三年及以上;

(二)家庭年收入在21000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六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采取发放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金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能力,对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一)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给予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实物配租应优先面向低保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需要援助的家庭,租金标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三)租金核减。对符合条件的现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核减租金。

第七条  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6平方米。补贴金额按照家庭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计算。租金补贴计算公式为:

补贴金额=(家庭承租面积—家庭原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

(二)租金补贴标准为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

(三)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超出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的不予补贴。

第八条  根据低收入家庭承租住房的面积,按不同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章  申请核准

第九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填写《大邑县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由其所在村、社区(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的调查,提出调查意见。由申请人将村、社区(村)居委会签署调查意见的《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请名单在村、社区进行为期十五日的公示,公示后召开民主评议会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县民政局。

(二)县民政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社区进行为期五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在五日内出具低收入家庭证明,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转送县房管局。

(三)县房管局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请名单在大邑公众网和今日大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四)经各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管局最终确认申请人住房保障资格。

(五)接受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当在收到通知30日内到县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如逾期未来办理,将取消其当年保障资格。

(六)实行实物配租的应根据登记顺序和困难程度进行轮候。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急需救助的家庭。廉租住房实物分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特殊困难特殊照顾、急需救助优先解决”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开展。

第十一条  县房管、民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村、社区(村)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户籍所在地的县房管局报告家庭收入与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县房管局应当会同县民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村、社区(村)居委会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年度检查审核。

第十三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对拒不退出住房保障的,县房管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将领取的租金补贴未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的;

(三)家庭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四)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标准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八)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十四条  低收入线、住房保障标准、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测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保障的,县房管局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十六条  对以欺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由县房管局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对拒不退出住房保障的,县房管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县房管局及有关部门和乡镇的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大邑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大邑府办发〔2008〕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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