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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201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未知 来源:大邑县公众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10日 【字体:

为不断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集中居住的质量,尽快实现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编制实施方案

农民集中居住区实施方案由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实施主体会同项目所在乡镇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应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农民补偿安置(补赔偿)、产业发展、农民就业和培训、农民社保和低保救助、农民子女就学、医疗卫生、集体资产(或物业保障资产)、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等子方案,并同步实施。

县统筹办牵头,规划、国土、建设、农发、劳动保障、就业、教育、房管、卫生、民政等部门参与,加强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过程的指导。

村(社区)要牵头组织议事会成员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初步方案进行讨论。农民集中居住区实施方案形成后,要进行公示,并召开进入集中居住区农户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审议同意,并报大邑县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立项、报建等手续,实施集中居住区建设。在建设过程中,要组织农民推选代表进行全程监督。

二、严格执行配置标准

农民集中居住区在规划和建设时,必须严格按照市统筹委《关于印发〈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成统筹〔2008〕124号)要求,坚持“功能复合、设施共享、便民为先”的原则,高标准规划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套设施。村(社区)硬件按“1+13”的标准进行配置,即1个村(社区)配置13项公共服务设施,同时根据各自特色配套2项公共服务设施。新居工程按城镇居住小区的标准配套,暂时达不到标准的,按不低于“1+11”过渡性标准配套社区服务、文化健身、公共设施及市政设施等。农村新型社区聚集度达300户及以上的,按照“1+13”的标准配套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在此基础上,各集中居住区要多元筹集资金,根据需求因地制宜地配置停车棚等设施,达到“1+N”的配置要求。

三、健全工作机制

要深入贯彻落实市统筹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成统筹〔2008〕7号)精神,坚持“软件”硬抓,突出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社会管理和物业服务机制,建立资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机制,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常态化。

(一)健全完善社会管理和物业服务机制。各乡镇要负责指导建立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集中居住区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未入住前的物业管理服务。县房管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的业务指导。

一是明确社会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属地化管辖原则,各集中居住区均应成立集中居住区社会管理服务机构,主要负责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务,鼓励集中居住区根据自身需要,开展多种治理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二是明确物业服务模式。建设单位或村(社区)管理自治小组要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在业主未入住前就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集中居住区,应遵循自我管理、自主服务原则,由村(社区)管理自治小组履行职责,负责集中居住区日常管理工作。暂不具备条件成立村(社区)管理自治小组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应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农民集中居住区所需物业服务人员,优先招聘本社区人员,并参加相关物业服务岗位培训,逐步过渡到实现专业化管理。

三是明确物业服务费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成委发〔2008〕5号)要求,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服务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可以采取“几个一点”的办法解决(即业主缴纳一点、集体经济收入代交一点、建设专项资金补助一点)。补助期限为3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四是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城镇新型社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农村新型社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集体(村、社区、组)经济收入和居住房屋产权人共同筹措,县财政从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二)建立资产经营管理机制。集中居住区建设期间的建筑物、绿化、保洁、安全等管理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移交后的资产由所属乡镇、村(社区)、集中居住区管理服务机构及国资部门按权属关系进行管理。进行资产移交时,按照县委统筹办《关于农民集中居住区移交和安置的指导意见》(大统筹办发〔2009〕18号)办理。
集中居住区经营性用房及配套设施属国有资产的,由县国资部门负责监管,在明晰所有权的情况下,可委托资产所在乡镇和集中居住区具体经营管理。

(三)建立“三新”活动长效机制。县委宣传部、县妇联、团县委、县总工会、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文体局和各乡镇要大力开展“三新”活动,建立志愿者引导队、文体活动队、文明劝导队,开展新市民教育培训,举办“清洁之家”、“星级卫生集中居住区”、“文明家庭”等评比活动,组织“文明家庭”结对、城市社区与居住区结对等活动,引导集中居住区农民进一步改进生活习惯,培养文明习惯。

四、建立保障措施

(一)健全议事机构。建立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调整大邑县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县联席会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审定农民集中居住区实施方案,研究、决策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检查各乡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推进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二)强化领导责任。要建立县领导包片、部门包乡镇的工作机制,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推进机制。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乡镇党委、政府是责任单位,要成立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

(三)强化经费保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成委发〔2008〕5号),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大委发〔2009〕29号)要求,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机制。通过县财政划拔部分资金、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等方式,设立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维修、物业管理补助等。县财政要建立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专项资金。各乡镇要建立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专项资金的专账。

(四)建立督查与通报制度。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列为2011年专项目标,严格考核,奖惩逗硬。乡镇负责开展日常巡查、自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县委统筹办、县委目督办、县政府目督办、县级相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集中居住区所在的乡镇,并提出整改意见,对无正当理由整改不到位的乡镇予以通报。
 
附:

1.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任务分解表

2.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领导包片项目牵头实施单位包乡镇对口部门帮扶点位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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