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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物价局与大邑县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全文(1)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12年04月25日 【字体:

《大邑县物价局与大邑县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07]26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称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住宅(不包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和其他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的调节。住宅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的,预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住宅建筑区划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将住宅改变为非住宅使用的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三、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大邑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1)规定的一、二、三、四级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根据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县物价局备案。大邑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浮动幅度见附件2。

物业服务需求方要求提供一级物业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事项及质量,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协商并报县物价局备案后执行。未报物价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

四、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市场调节价的建筑区划,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供需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县物价局备案。

需要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五、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六、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企业管理人员费用,指物业服务经营者按规定发放给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建筑区划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其中,社会保障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下同)

(二)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指为保障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费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等。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三)绿化养护费,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农药化肥费、补苗费、绿化用水费、劳保用品费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等。不包括开发建设单位支付的绿化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四)环境卫生维护费,指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环境卫生经常性保洁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等。

(五)秩序维护费,指维护建筑区域内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秩序维护人员人身保险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等。

(六)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七)办公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建筑区划正常的物业服务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八)固定资产折旧费,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建筑区划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工具维修设备及其他设备等。

(九)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指按规定程序,经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七、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支出。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九、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开发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及其资质和派驻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物业公共服务事项、质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前期物业服务相关事项。

十、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每项物业服务事项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予以明确约定,并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

十一、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服务收费原则按月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计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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