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经温江至邛崃高速公路扩容项目大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大邑县规自局 更新时间:2025年11月26日 【字体:大 中 小】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本项目在有权批准土地征收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前,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大邑县晋原街道黄土村9、10、11 组,盐店村1、2、3、4、7、9、10 组,晋原街道集体;青霞街道集体,大树社区集体,龙华社区集体,潘家坝社区集体,驷马社区集体,镇东村集体,芙蓉社区9、10组,镇东村2、4、5、6、8、9、10 组;王泗镇飞羊村集体,新庆社区集体,飞羊村1、2、3、4组,新庆社区6、7、8、9、13、14、15、17、18、19、20、21、23、24、25、26、27、28组;新场镇龙桥社区集体,同心村集体,龙桥社区 2、3、4组,同心村3、5、6、7、8组,面积合计73.0698 公顷。其中,农用地64.0274 公顷、建设用地 9.042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成都经温江至邛崃高速公路扩容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件1),土地现状详见《成都经温江至邛崃高速公路扩容项目现状调查情况表》(附件 2)。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成都经温江至邛崃高速公路扩容项目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公共利益需要。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大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大邑府函(2023)301号)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2400 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 21200 元/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邑府办规〔2024]3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乡镇企业拆迁补偿费、种植专业户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 〔2024]190号)文附件所列标准和大邑府办规[2024]3号文所列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此次征地涉及安置人员988 人,符合条件的将纳入相应社会保障体系。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 号)规定执行;医疗保障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执行;失业保障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此次征地共有134户安置住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224号)、《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邑府办规[2024]3号)有关规定,拟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现(建)房安置、货币化安置三种方式安置。本项目应安置住房人员自愿选择上述三种方式之一,以上三种安置方式均按大邑府办规〔2024]3号执行。货币化安置和现(建)房安置均以征收土地范围内在宅基地上合法修建有房屋的正依据,按每人35 平方米的建已添加到剪贴板筑面积计付货币化住房安直负或者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的标准、结算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以及选择现(建)房方式需要过渡人员的过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邑府办规〔2024]3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地范围内涉及134户农房拆迁,住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化安置。
五、其他事项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家庭因依法婚嫁、生育的新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纳入人员安置范围。
(二)拆迁的有关奖励办法按照《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邑府办规[2024]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