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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指南全文发布

来源:成都住建局网站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8日 【字体:

7月6日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成保租办发〔2022〕1号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指南》的通知,操作指南自2022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指南》的通知
成保租办发〔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房领办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居住困难,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指南》,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关于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租得到、租得近、租得起、租得稳、租得好”,促进实现职住平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一条(房源条件)

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民自有住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权属证书;

(二)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

(三)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第二条(认定程序)

(一)房源入库申请。居民登录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阅知《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权利义务告知书》,从管理服务平台的企业库中自主选择一家运营服务企业,填写本人及住房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并上传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自有住房权属证书。

(二)房源审核认定。管理服务平台对居民和房源信息等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后,运营服务企业对住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与居民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协议》,拍摄上传影像资料,居民签署《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承诺书》,经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并在管理服务平台发布。

第三条(租赁管理)

(一)运营服务企业。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自愿申请参与居民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择优选取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企业库,并实行绩效考评和动态管理。

运营服务企业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运营管理,承担房源核查、房源发布、房源带看、签约备案、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

(二)纳管期限。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转让、市场租赁等),通过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限制,期限以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之日起计算。因法院判决、继承等情形造成住房所有权转移的,该套住房仍须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直至5年期满。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将延长纳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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