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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2021版住房公积金住宅增设电梯及生活困难提取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 【字体:

第十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及配偶。

(二)提取条件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以及未设有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不含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住宅。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每户分摊费用决议、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四)提取频次及提取金额1.自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发证时间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

次。

2.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一)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

1.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2.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肝萎缩、精神分裂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疾病)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1)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询确认重大疾病信息的,职工无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无法查证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提取金额超过3万元,应同时提供就诊病案)、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亲属关系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婚姻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4.提取频次及提取金额

(1)提取频次

自支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每年上半年提取一次,下半年提取一次。

(2)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

(二)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根据国家、省、市发布的关于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相关文件,符合条件的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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