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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2021版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需要材料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 【字体:

第三章业务办理

第十二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一)身份证明: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无房屋所有权,但属于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申请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业务的,或已婚职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签约卡(联名卡),无签约卡(联名卡)的职工应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归集合作银行开设的I类银行储蓄账户。归集合作银行可通过对外公开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合作银行列表》查询。

第十三条 线上渠道提取业务由职工本人申请,不得代办。线下渠道提取业务除租房提取业务、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业务外,其他类提取业务可由职工本人委托配偶、直系血亲、单位经办人、他人代办。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租住住房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租房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第十四条 职工委托他人(受托人)办理提取业务,可通过手机APP办理委托登记或现场提供《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代办书》。受托人代办提取业务时,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受托人是职工配偶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

(二)受托人是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直系血亲关系证明。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三)受托人非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四)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职工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单位介绍信。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职工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出具时间,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自2021年10月8日起,职工申请时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或当前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职工在2021年10月8日前已办理过购房提取的,不得以该套住房再次申请办理购房提取。

2.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可用于支付首付款。职工办理了本中心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在2021年10月8日前已受理的,不得以该套住房办理购房提取支付首付款。

3.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行政区域一致。所购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

4.工作所在地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代理缴存的,还应由代理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1.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

提供购房款发票或收据。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询确认房屋信息及贷款信息的,无需提供。

职工对提取金额有异议或互联互通无法查询非配偶共有产权份额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提供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商品住房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款票据,所购住房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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