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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2021版住房公积金死亡及外籍职工和港澳台同胞等提取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 【字体:

第二十六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本人。

(二)提取条件

职工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三)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四)提取材料

1.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并签署《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2.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归集合作银行开设的I类银行储蓄账户。

(五)提取金额

销户提取。

第二十七条 外籍职工提取

外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已封存的,凭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原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二十八条 在蓉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提取

在蓉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且账户已封存的,凭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二十九条 业务容缺受理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因故无法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的,可申请业务容缺受理,职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渠道或线下渠道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业务申请失效。成都公积金中心收到职工齐备的业务材料后继续审核办理。选择线下渠道补正材料的,补正网点应与受理网点一致。

(一)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明原件(仅限通过人脸识别验证的提取人本人申请);

2.婚姻关系证明;

3•归集合作银行开设的I类银行储蓄账户;

4.《成都住房公积金托管转移通知书》。

(二)委托代办材料:

1•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婚姻关系证明;

3.委托人与受托人直系血亲关系证明;

4.单位介绍信。

(三)提取证明材料:

1.购本市新建商品住房提取: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提取:本人户籍证明。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 因系统联网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核查相关信息的,职工应依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南》或相关通告(或公告)中明确的申请材料办理提取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业务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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