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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2021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 【字体:

昨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成公积金〔2021〕43号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规自2021年10月8日实施,以下为通知全文。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规范管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了《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13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提取业务办理申请。

第二章 提取申请和提取审核

第三条 职工按照《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已开通的线上渠道(以下简称线上渠道)或线下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线下渠道)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成都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且经职工授权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证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业务材料,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办结。

(二)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通过互联互通方式不能查证提取业务申请信息(住房消费信息除外)的,职工能提供相应业务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办结。发现职工存在虚假、隐瞒等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互联互通方式不能查证住房消费信息的,职工应提供相应业务材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预收件登记,核实材料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因向民政、住建、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三)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告知职工。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告知职工:

1.提取原因不符合《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

2.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或全部缴存余额被依法冻结的;

3.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登记且未解除的,预收件登记未解除的;

4.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6.以购买写字楼、商住楼、办公、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名义申请办理提取的;

7.职工及其配偶之间发生再交易住房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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