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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办法

作者:dytfw 来源:大邑淘房网 更新时间:2021年07月20日 【字体: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十二条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种植专业户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各类零星种植面积不足0.1亩的林木、果树、花卉、茶叶等分品种、规格清点计算补偿(见附件4)。

(二)对成片种植面积在0.1亩以上(含0.1亩)的林木、果树、花卉、茶叶等按实测种植面积计算补偿,补偿范围内不得单列品种和规格另行补偿(见附件5);对成片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无明显界限的农作物(植物)的,以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植物)所列的标准计算补偿。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规模养殖户的搬迁,按规定标准补偿(见附件6)。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

(二)《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予补偿的。

第十五条 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规划、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制定恢复方案,由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恢复。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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