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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2012年底执行

作者:未知 来源:大邑公众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3年03月08日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发、林业和园林、统计、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征收土地所属乡镇、村(组)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协同征地实施单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四条  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接受相关单位核查。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予以公告。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与人员安置

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一)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县政府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人均耕地面积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计算:

1.征地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总面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数一已征地安置的人数)。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首次被征地前的耕地总面积÷被征地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数。

第八条  被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的实际年龄(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计算。

第九条  下列人员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

(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婚、再婚、生育等符合相关规定入户的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

(三)土地被征收时,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含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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